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充分的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细则(试行)》(石市监发〔2023〕30号),现就“校园餐”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于社会公众、学校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举报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信函举报: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53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科
举报奖励的等级认定、实施等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奖励细则(试行)》(石市监发〔2023〕30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