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8日12时57分,北京市丰台区北京长峰医院出现重大火灾事故,事故系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现场可燃涂料的挥发物所致。包括医院院长、副院长、项目施工负责人、现场作业人员等15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安委会对北京长峰医院重大火灾事故案挂牌督办。
2022年11月21日,河南省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8人死亡,2人受伤。主体问题教训:起火建筑为两层钢结构,厂房原设计为民用展厅,违规改造为5个生产车间和3个仓库。一层仓库内违规电气焊作业,未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厂房内有多家企业,楼上生产加工,楼下物流仓储,主要为制衣车间、家具厂、医药仓库,堆放大量针织物、原棉、塑料制品,发生火灾后快速蔓延。厂房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多家企业无人负责消防管理,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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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出台了《阳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电气焊(割)作业全链条监管工作的意见》,正大力开展电气焊全链条整治工作,重点任务如下:
(一)确保持证上岗。焊接和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一定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具备按规操作焊接 设备能力,依法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上岗实施电气焊(割)作业。各级各部门要“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将电气焊(割)作业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的必查事项,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全方面开展电气焊(割)作业人员专项整顿,对无证人员依法予以辞退或转岗,确保电气焊(割)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二)严格发证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考核发证机关要依法规范培训、考试、发证及使用监督管理,将电气焊(割)作业法律和法规标准、防火防爆需要注意的几点、安全用电规定、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事故警示教育等纳入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内容,严把特种作业培训实操考试关,确保做到不达标不发证。
(三)公布查询渠道。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考核发证机关要在门户网站、公众微信号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个人持证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信息查询渠道,各有关部门要将特种作业证真伪查询渠道和方法传达至本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和下属单位。
(四)强化监督力度。应急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分工强化相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超资质培训、不按大纲培训等特种作业培训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电气焊(割)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力度。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相关检查台账要存档备查。
(一)督促建立完整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电气焊(割)实施工程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和法规要求,对电气焊(割)作业区域实施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2.明确易燃易爆场所二级、一级、特殊动火作业的具体标准要求;3.明确人员密集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易燃易爆场所、有限空间等特殊场所电气焊(割)审批的流程和具体实际的要求;4.明确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提级管理电气焊(割)作业。
(二)督促明确各级人员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电气焊(割)施工明确各级人员的以下责任:1.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电气焊(割)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2.单位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电气焊(割)作业申请人、电气焊(割)作业负责人、电气焊(割)作业人、看护人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气焊(割)作业安全负责;3.单位要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全员电气焊(割)作业安全知识培训。
(三)督促加强作业用工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电气焊(割)施工落实以下作业用工的管理:1.企业或其他责任主体在外包电气焊(割)作业时,必须严格对承包单位做执业资格审核检查,并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排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作业许可办理情况;施工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场所)与外包作业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建立健全外包队伍员工安全教育档案。2.个人承揽电气焊(割)作业,要督促雇主应通过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考核发证机关发布的查询渠道,核实承揽人持证情况,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不可以要求承揽人违规开展电气焊(割)作业。
(四)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及个人落实电气焊(割)作业审批程序,明确审批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实施电气焊(割)作业前,要落实电气焊(割)作业审批程序,明确电气焊(割)作业证审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鼓励运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动火作业审批管理模块实现智能化自我管理;2.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进行临时电气焊(割)作业前,单位(场所)安全责任人应依法履行电气焊(割)作业审批职责;3.持证自由职业者开展流动式临时电气焊(割)作业前,要采用多种宣传提示手段督促用户依法履行电气焊(割)作业审批职责。
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有固定式动火点的小修理铺、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场所进行梳理,并建立场所台账,每半年组织至少一次电气焊(割)作业安全性能条件实地核查,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检查清单及隐患整改清单备查。
(一)严格落实作业前安全管控。各电气焊(割)作业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及个人落实以下作业前管控措施:1.动火审批有关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做好危险辨识、风险研判和动火分析;2.电气焊(割)作业负责人、电气焊(割)作业人员要落实施工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3.作业前要确认作业区域与其他经营、使用区域实施有效的防火分隔,清理可燃物、封堵(遮挡)孔洞(缝隙),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配齐配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要组织对电气焊(割)设备做全面安全检查,具备安全性能条件后方可作业;4.严禁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割)设备。
(二)严格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操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及个人实施电气焊(割)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有关要求,强化作业全过程的风险管控,落实作业期间的现场安全措施:1.严禁与其他工序实施交叉作业,坚决杜绝无证施工、违章施工。2.电气焊(割)作业完成后要同步完成现场清理,确保不遗留安全风险隐患;3.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割)作业。
(三)严格落实作业安全协同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场地谁负责”的要求,督促厂中厂、多业态经营场所的业主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成立动火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制度,对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电气焊(割)作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有关电气焊(割)作业单位加强现场协同,共同落实电气焊(割)作业安全保护措施,避免交叉作业引发事故;如出现危险的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并通知和组织场所或者建筑物内所有人员安全疏散。
(四)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看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及个人落实对电气焊(割)作业的全过程监督: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应指派专人对电气焊(割)作业现场实施巡查看护,看护人不得为电气焊(割)作业负责人;2.有固定式动火点的小修理铺、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场所实施电气焊(割)作业时,应明确现场负责人,指定现场看护人,并做好记录存档;3.小型场所、持证自由职业者开展临时电气焊(割)作业,用户要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明确现场负责人看护责任。
(一)严格协同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电气焊(割)等电气焊(割)作业信息通报共享、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等安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违法违规电气焊(割)作业专项排查,在本行业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要做好现场证据信息收集,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将相关移交查处的情况定期报送市消安委办公室: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证件未合法有效;2.电气焊(割)作业管理制度未规范完善;3.电气焊(割)作业审批未落实;4.现场监督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5.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6.外包、分包、转包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严格监督执法。各负有监督执法职能的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电气焊(割)作业行为,对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执法权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消防部门要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电气焊(割)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违规电气焊(割)作业中的消防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监督检查及举报投诉中发现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违规电气焊(割)作业行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违规培训行为进行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民航、铁路等部门要严格施工现场的动火及电气焊(割)作业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从事特定种类设备焊接作业和销售不合格电气焊(割)设备及安全防护装置违法违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电气焊(割)等电气焊(割)作业,积极推动事前入刑,依法办理其他部门移送的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线索及违规电气焊(割)作业中涉嫌犯罪案件。
法院、检察院要严格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两高司法解释,落实“行刑衔接”要求,对符合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立案条件的有关人员,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其主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电气焊(割)等电气焊(割)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负责有固定式动火点的小修理铺、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场所和小型场所、从事电气焊(割)的自由职业者日常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报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涉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和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监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监管分工,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强化责任宣传。意识技能宣传。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将电气焊(割)作业安全生产知识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专题培训和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带领企业及员工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明晰法律责任,不断的提高作业人员电气焊(割)作业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强化“五进”宣传。要紧密结合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创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线上线下同框结合的主题宣传活动,带领企业及群众掌握安全电气焊(割)作业知识,不断的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素养,共同杜绝身边的电气焊(割)安全风险隐患问题。要通过约谈提醒、典型案例宣传、以案释法、以案警示等手段强化电气焊(割)作业的安全意识。
(三)强化持证宣传。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公众微信号、短视频等媒体以及户外广告、宣传栏、宣传单张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电气焊(割)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操作将依法严惩,广泛宣传特种作业证真伪查询渠道和方法。各发证考核发证机关要通过种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个人持证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信息查询渠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要通过网站、微信、抖音等多种渠道,加强电气焊(割)违法违规举报宣传,广泛发动社会公众、单位内部员工、持证人员通过政务热线、网站、来信来访等方式,对违规电气焊(割)作业进行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规范举报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处置投诉举报信息,不得泄露有关个人隐私信息。对经查证属实的应依规及时给予举报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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